教高评中心函[2014]8 号
有关高校、有关专家:
为进一步做好合格评估工作,落实《关于严格评估标准切实提高合格评估工作质量的意见》(教高评中心函(【2013】26 号)、《关于重申加强合格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13]58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学校工作规范和纪律细则
1.学校以平常心、正常态做好评建工作,确保评建工作取得实效。学校评建工作应不额外增加师生负担,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不兴师动众,不评估预演。按照合格评估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成因、提出对策。
2.学校在自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总字数控制在 4 万字以内,其中问题的查找应具体到二级指标及观测点,分析问题及改进措施的篇幅不低于整个自评报告篇幅的 1/3。
《自评报告》要明确反映学校自身状况,要客观、全面、有针对性地指出学校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不避重就轻,忌泛用“有待提高”、“进一步提升”等写法。
3.学校做好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数据要体现原始性和真实性,学校自评报告数据要与评估年度数据相互印证,如有出入,须做出书面说明。如发现学校数据造假,对学校的合格评估工作采取“一票否决”。
4,学校在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正式公布进校评估专家组名单后,不得拜访专家组成员,也不得邀请专家组成员到学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的报告等。
5.学校在专家组进校考察期间,学校领导不陪同专家组进餐不派专人、专车跟随专家活动,不得借考察校外基地之名安排专家参观景点,不得借展示学校成果之名给专家赠送礼品,不得借校友之名安排专家宴请,专家房间除必需的生活洗漱用品外,不得放置任何额外物品。
6.学校在专家组进校考察活动结束后,不得安排专家顺便参观旅游,不得安排贵宾厅返程候机,不得给专家寄送礼物。
7.学校在专家组离校后对专家的工作按要求认真进行评价。
8.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丈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召开评估结论审议会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拜访专家委员会成员。
9.学校有违反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教育部评估中心提出批评,参评学校要写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参评学校的评估实行“一票否决”。
二、专家评估工作规范和纪律细则
1.专家在进校考察前要仔细审阅参评学校的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了解和掌握参评学校的基本情况,拟定考察重点,形成初步考察计划,按要求提交《审读意见表》。
2.专家在进校考察期间严格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全面考察、独立判断,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判断和评价。
3.专家意见反馈会忌说“空话、套话、好话”,要明确指出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4.专家在进校考察期间不得请假,不得从事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如有突发情况,须经教育部评估中心项目管理员和组长同意后方可离校。
5.专家按要求在离校后 5 个工作日内认真完成个人考察报告,专家组长在专家个人考察报告基础上形成专家组考察报告。专家个人考察报告和专家组考察报告应客观、准确地描述参评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避免照搬其他院校考察内容,对学校存在问题的描述须有确定性的列举。
6.专家要严格遵守有关文件要求,风清气正、勤俭节约,树立和弘扬良好风尚。在教育部评估中心正式公布进校考察评估的专家组成员名单后,专家不得接受评估学校的拜访、不得接受礼品、礼金;进校期间严格遵守纪律,不得透露专家组内部讨论情况。
7.专家有违反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教育部评估中心提出批评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通报评估专家其所在单位,教育部评估中心不再作为专家聘用。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